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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辩护律师之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3-11-25 21:14:43 来源: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之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之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

联系电话:13886180982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武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因涉嫌诈骗一案,于20131029经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受犯罪嫌疑人武某某父亲的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为其辩护,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武某某父亲的授权委托,肖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武某某的父亲(或者武某某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嫌疑人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中武某某是否诈骗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且是一个尚未毕业踏入社会的武汉大学的学生,是一个正派、善良的,有良知的公民的表现,曾主动积极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且其也是受害者,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且武某某的父亲主动为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向公安机关交付了五万五千,且其也是受害者,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采取对武某某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危害社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武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请贵检察院予以批准。

         此致

  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肖小勇律师                                 

后记:在本申请书提交后三日,检察院通知律师及家属,为武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武汉律师咨询网http://www.whlszx.com  肖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886180982

微信公众号:武汉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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