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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法院判决赔付车祸损失

2009-04-20 17:02:11 来源:肖小勇


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法院判决赔付车祸损失

市民马某最近遇上了烦心事,用以维持家庭生计的货车出了交通事故,撞人导致死亡,车子也受损严重。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又以马某雇用的驾驶员撞人后逃逸为由拒赔。
    车祸发生在2007年11月25日傍晚时分,马某雇用的驾驶员开着中型货车沿着雩龙公路行驶到马湾村

 

附近时,与骑着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货车受损严重。驾驶员一见出了事,慌乱之下逃逸。王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仍不幸身亡。同年12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车祸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不久,死者王某的妻子、儿子就将马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虽然马某为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但因为车毁人亡,损失较大。除了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赔了5万余元外,马某还要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28万余元。马某想到,当初还保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有20万元。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交通事故后有肇事逃逸行为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无奈之下,马某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支付理赔款20万元。开庭时双方针锋相对。保险公司称关于逃逸不赔的条款在马某的投保单上有特别提示,马某对此应很清楚。马某则说自己办理保险时,只拿到一份保险单,没有见到过投保单,也没有在投保单上签过字,保险公司更没有说过逃逸不赔的话。
    润州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格式合同中有不赔等免责条款和特别约定内容的,应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再由投保人在提示说明处签字。庭审中马某否认投保单上名字是自己所签,而保险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投保单的原件进行笔迹鉴定,应视为保险公司举证不能,逃逸不赔的条款对马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考虑到马某雇用的驾驶员有驾车逃逸的现象,未尽到防止和减少车祸损失的义务,也应承担部分损失。最后,该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马某18万元。(润萱 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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