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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故意伤害致使重伤 肖律师协调获谅解后适用缓刑 案情介绍

2016-12-21 22:00:45 来源:


武汉故意伤害致使重伤  肖律师协调获谅解后适用缓刑 案情介绍

武汉故意伤害致使重伤  肖律师协调获谅解后适用缓刑
案情介绍:2015年9月21日,在武汉市沌口开发区万达广场,被告人与被害人酒后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用拳脚发生互殴,致使被害人头部受伤,被告人也被被害人打伤,经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头部多处被钝物打踢伤,致脑内血肿为重伤;被告人右侧眼眶内、下臂骨折为轻伤。
案情分析:被告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的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肖小勇律师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所在社区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意见是: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故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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